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潘恒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三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