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戊○○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捌佰拾參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