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健龍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俊龍 人債務人 廖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參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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