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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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友仁 債務人 劉景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