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8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劉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玖拾貳萬肆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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