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正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正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正倫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3條定有明文。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正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65號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45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復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周正倫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7月10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判2次)│(判3次)│├────────┼─────────┼─────────┼─────────┤│犯罪日期│105年12月09日│106年03月14日至106│106年04月06日至106││││年03月15日│年0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375號│字第11849號等│字第1184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59│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436號、107年度交上│436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45號│訴字第44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31日│107年08月02日│107年08月0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59│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決││號│4168號│14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26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946號(發監│字第17173號(編號2│字第17173號(編號2│││執行完畢)│至5定刑1年10月)│至5定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肇事逃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06日│106年05月18日│105年06月02日至105│││││年06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11849號等│字第11849號等│偵字第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少上訴字第││實││436號、107年度交上│436號、107年度交上│6號││││訴字第445號│訴字第44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02日│107年08月02日│109年02月2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決││4168號│4168號│26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9年05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少│││字第17173號(編號│字第17173號(編號│刑執字第14號│││2至5定刑1年10月)│2至5定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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