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20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住花蓮市○○○街○○巷○號另居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出生年月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出生年月,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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