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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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1年(3罪經減刑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板橋、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6月(3罪經減刑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93年9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1年、10月、4月及6月,前3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後3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自93年9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7年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同年月10日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所受上揭有期徒刑之宣告既已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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