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6號聲明人丙○○
乙○○○戊○○己○○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明人丁○○、戊○○、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補正聲明人全體以書面將本件拋棄繼承情事通知因其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