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63號
101年度易字第24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慶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676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942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世慶受僱於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子公司),並經該公司派駐在臺中市○○區○○路○○○巷○號「順天部落格社區」擔任社區主任一職,為該公司管理「順天部落格社區」社區事務及代收各項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將「順天部落格社區」所交付其持有,應繳交予數位時代系統之民國98年11至12月、99年9至12月、100年1至9月之每月服務費新臺幣1500元,合計22500元,侵占入己。復自97年12月起至100年4月止,先後將「順天部落格社區」之住戶所繳交原應存入該管理委員會帳戶內之管理費,合計81885元(追加起訴書誤繕為88185元,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為81885元)侵占入己。又接續上開侵占犯意,利用該社區於99年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由其代發車馬費之機會,而將未出席者之車馬費餘款15200元,侵占入己。嗣經「順天部落格社區」查帳後,轉知太子公司,始知上情。
二、證據: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施呈勳 之證述。
㈡卷附之「順天部落格社區」財務稽核報告、順天部落格社區
管理委員會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順天部落格社區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份第一次臨時會議簽到名冊備註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㈢被告陳世慶於本院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之宣告,並應於101年9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119585元予告訴人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應於101年9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119585元予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