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號聲請人 呂阿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建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台端聲請狀稱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狀內並無提示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號聲請人 呂阿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建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台端聲請狀稱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狀內並無提示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