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9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LAMVANSI( 林文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