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朝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朝耀於民國105年9月6日20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因細故與 李乾坤 起口角爭執,詎李朝耀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揮拳毆打李乾坤,造成李乾坤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額部、顳部、頂部外傷併硬腦膜上、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6年6月30日與告訴人李乾坤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9月6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