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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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60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CHIUCHIPING(中文名:趙子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0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CHIUCHIPING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460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均誤將被告之出生月日「0月00日」誤寫成「00月0日」,此觀卷附被告之護照影本、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見偵卷第17、19、21頁,本院卷第15頁)即知顯係誤寫,且此誤寫要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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