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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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60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CHIUCHIPING(中文名:趙子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0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CHIUCHIPING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460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均誤將被告之出生月日「0月00日」誤寫成「00月0日」,此觀卷附被告之護照影本、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見偵卷第17、19、21頁,本院卷第15頁)即知顯係誤寫,且此誤寫要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