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相 對 人 禾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裁定通
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3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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