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2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43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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