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31號聲請人 塗芠政 相對人 李青展 相對人 連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青展於各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連美雪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李青展負擔,其餘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美雪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青展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9紙,相對人連美雪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1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均為:臺南縣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一編號5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中「日」之部分原記載為「01」,然原記載之「01」二字遭刪除,其下又重新記載「01」二字,此改寫處雖無相對人之簽名,然改寫前後文義顯屬相同,於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一:103年度司票字第10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3年4月16日│50,000元│93年5月16日│94年5月4日│CH367786│├──┼──────┼─────┼──────┼──────┼─────┤│002│93年4月29日│20,000元│93年5月29日│94年5月4日│CH499566│├──┼──────┼─────┼──────┼──────┼─────┤│003│93年6月30日│20,000元│93年7月30日│94年5月4日│CH646326│├──┼──────┼─────┼──────┼──────┼─────┤│004│93年8月30日│30,000元│93年9月30日│94年5月4日│CH646608│├──┼──────┼─────┼──────┼──────┼─────┤│005│93年11月1日│30,000元│93年12月1日│94年5月4日│CH466249│├──┼──────┼─────┼──────┼──────┼─────┤│006│94年4月4日│24,000元│94年5月4日│94年5月4日│CH428293│├──┼──────┼─────┼──────┼──────┼─────┤│007│94年4月4日│10,000元│94年5月4日│94年5月4日│CH428294│├──┼──────┼─────┼──────┼──────┼─────┤│008│94年9月3日│20,000元│94年10月3日│94年10月3日│CH521109│├──┼──────┼─────┼──────┼──────┼─────┤│009│94年9月24日│5,000元│94年10月24日│94年10月24日│CH511336│├──┴──────┴─────┴──────┴──────┴─────┤│發票人:李青展│└───────────────────────────────────┘┌────────────────────────────┐│附表二:103年度司票字第10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5年2月27日│30,000元│95年3月27日│TH680307│├──┴──────┴─────┴──────┴─────┤│發票人:連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