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辰○○被告乙○○
寅○○己○○丑○○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庚○○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子○○
癸○○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正,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