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陳文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淑芷 因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4,542,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0,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依同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儘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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