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懷玉被告謝家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懷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懷玉因被告謝家愷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家愷前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56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被告上訴後,為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4年度簡上字第621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陳懷玉經通知後,復未通知或遵期帶同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621號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具保人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3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