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歆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0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地墊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582號被告黃歆媛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地墊一件為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一份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歆媛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2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058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地墊一件(104年度紅保字第3650號),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復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等資料在卷足證,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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