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86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斯永 等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斯永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又破產人於受破產宣告後,所有財產屬於破產財團,破產人對其財產即已失其獨自處分之權,故對於破產人之財產上主張權利,須對於破產管理人為之。債權人誤為開始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葉斯永已於民國108年5月2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 李岳霖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於113年3月7日聲請對債務人葉斯永強制執行,依法即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而債權人誤為開始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裁定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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