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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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198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告之子乙○○原為夫妻關係,雙方於民國109年2月24日遷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1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然乙○○因與被告感情不睦而於109年7月21日搬離系爭房屋,系爭房屋則由被告及其與乙○○之未成年子女繼續居住。原告嗣於110年9月3日向乙○○購買系爭房屋,並於110年10月12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乙○○遂於112年6月2日代原告傳送訊息催告被告應於3日內搬離系爭房屋,而被告雖於同年月4日自行搬離,然原告於同年月5日委託乙○○會同訴外人即當地里長甲○○及物業管理人員進入系爭房屋時,卻發現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均遭被告毀損,經原告委由紅舍空間設計實際勘查後,評估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修復必要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共新臺幣(下同)487萬1,258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7萬1,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於收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後即配合立即遷出系爭房屋,且為尋覓新住處及未成年子女之就學問題,已無心力毀損系爭房屋內部裝潢,而原告迄至112年10月5日始起訴請求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無法排除係原告、乙○○或第三人所破壞,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係被告所為。又附表一編號肆之家電均係被告所購買,被告自得將該家電搬離系爭房屋。另原告所提紅舍空間設計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係依原告個人需求重新裝潢之費用,非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縱認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然原告係以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係被告所破壞:
1.被告與乙○○於104年9月12日結婚,乙○○因與被告感情不睦而於109年7月21日搬離系爭房屋,並於110年10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再由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且乙○○與被告已無婚姻關係等節,有系爭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8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8、134、241頁),足見乙○○除與被告離婚之外,並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再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搬離系爭房屋,堪認原告及乙○○與被告之關係應已達非常惡劣之程度,被告確有毀損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動機。
2.乙○○復於112年6月2日向被告表示:「希望你在三天內,立即搬離爸爸的房屋( 睦森林 )。否則將會請管委會以及警方來強制妳搬離。並且要求相關的損害賠償。請特別注意,不要破壞任何屋內的任何物件」等語,被告則回覆:「去告吧我身上沒錢哈」、「這樣做剛剛好而已啦」、「買空屋價還想要有裝潢啊,會不會想的太美,就告吧」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足見被告迄至112年6月2日仍未搬離系爭房屋,否則原告無庸委由乙○○催告被告搬離系爭房屋,是被告辯稱其於收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後即配合立即遷出系爭房屋等節,應不可採。又原告及乙○○已設想到被告可能會於搬離系爭房屋前破壞該房屋之裝潢,而預先提醒被告不要有何破壞行為,然被告卻表示就算有破壞行為,也是剛好而已,且不擔心原告會因此提起訴訟,堪認被告確有破壞系爭房屋之想法。
3.參以原告委由乙○○於112年6月2日催告被告應於3日內搬離系爭房屋乙節,有乙○○與被告之簡訊擷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頁),是原告主張其委由乙○○於催告3日後之112年6月5日至系爭房屋確認被告之搬遷情形,應為實在。
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接到邱姓里民的電話,表示其房屋遭人破壞,希望伊可以到系爭房屋現場看一下狀況。伊到系爭房屋後,不確定系爭房屋有無住人,但屋內幾乎每面牆壁都被亂塗鴉,裝潢部分也都被穿刺打破,地上都是碎玻璃,因為系爭房屋是新建房屋,所以伊印象很深刻等語(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足見原告於112年6月5日至系爭房屋時,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均已遭破壞,而被告迄至112年6月2日仍居住在系爭房屋內,且有破壞系爭房屋之動機及想法,業如前述,堪認系爭房屋內部裝潢確係被告所破壞。
4.被告雖辯稱原告迄至112年10月5日始起訴請求系爭房屋裝潢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無法排除係原告、乙○○或第三人所破壞等語。然被告迄至112年6月2日仍居住在系爭房屋內,而乙○○於112年6月5日至系爭房屋時,系爭房屋裝潢已遭到破壞,距被告搬離系爭房屋之日期,最久僅間隔不到3日,且僅被告於該期間內得進入系爭房屋,亦僅有被告有破壞系爭房屋裝潢之動機及想法,應得排除原告、乙○○或第三人破壞之可能。況原告與乙○○為父子關係,且為系爭房屋之前後所有權人,難認其等有何破壞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動機,是被告上開所辯,尚屬無稽。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11萬0,158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如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以定債務人應賠償或給付之數額。故其價格當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害人起訴前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壹之一假設工程及安全防護工程(下稱系爭防護工程)、壹之二拆除工程(下稱系爭拆除工程)、壹之四系統家具更新工程、壹之五天花板及油漆工程、壹之七木作工程、壹之八玻璃、石材及窗簾工程、貳機電工程(下合稱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係因系爭房屋內部裝潢遭被告毀損,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並提出系爭估價單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8頁、第143至187頁)。而觀諸系爭房屋現場照片,系爭房屋之門鎖無法感應使用,玄關鞋櫃之鏡面、門板及絞鍊均破損,牆面包含其上之開關及插座均布滿塗鴉,廚房中島、石材家具、窗簾、紗窗、門片、鋁框玻璃門、衣櫃、弱電設備、電動馬桶均嚴重破損,天花板亦有許多坑洞必須填補,冷氣室外機亦有被搬離的跡象,核與證人甲○○證稱:伊到系爭房屋後,屋內幾乎每面牆壁都被亂塗鴉,木板裝潢部分也都被穿刺打破,地上都是碎玻璃,因為系爭房屋是新建房屋,所以伊印象很深刻等語一致(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並與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大致相符,堪認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確係因系爭房屋內部裝潢遭被告毀損,而必須支付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又系爭防護工程係為了預防施工可能造成之損壞及事後復原之清潔,系爭拆除工程則係清運廢棄物所生之費用,經核亦屬將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3.原告另主張附表一編號參消防工程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亦係回復原狀之費用,且附表一編號肆之家電有遺失之情形等語。然依原告所提照片(見本院卷第143至185頁),尚無從證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消防灑水頭有遭被告破壞之情形,且附表一編號肆之一之倒T形排油煙機仍正常安置在瓦斯爐上方,尚難認有遺失或遭被告破壞之情形。又附表一編號肆之二至七之家電,原告除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房屋確有該項特定品牌之家電外,亦未能舉證其為上開家電之所有權人,難認原告受有何損害。又原告請求上開家電費用既無理由,其請求附表一編號肆之八之家電運送費及安裝費2萬元,亦屬無據。至原告雖依系爭估價單請求監造及專案管理費用38萬1,619元,然原告就此部分未敘明請求之依據及計算式,亦難認實在。
4.另原告自承系爭房屋裝潢完成之日期,應為乙○○與被告遷入系爭房屋之日期即109年2月24日(見本院卷第250頁),可知系爭房屋之裝潢遭被告破壞時,已非新品,則在以維修費用認定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時,自應將裝潢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部分之折舊金額予以扣除,始屬妥適。而原告係於112年10月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裝潢之維修費用,依前揭說明,本院於算定系爭房屋裝潢材料之價值時,即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並將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
5.就系爭防護及拆除工程所示之項目,均為勞務支出,並未以新品更換舊品,依前揭說明,應不需扣除折舊費用;而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則均屬材料性質,依前揭說明,則應扣除折舊費用。參以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耐用年限為5年,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210頁),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系爭房屋裝潢於109年2月24日完成,原告於112年10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已使用3年8個月,據此計算並扣除折舊費用後,系爭房屋內部裝潢於起訴時之市價應為66萬7,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為111萬0,158元(計算式:14萬3,000元+30萬元+66萬7,158元=111萬0,158元),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萬0,158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6.至被告雖辯稱系爭估價單係依原告需求而委由紅舍空間設計規劃之裝潢費用等語,然系爭估價單所列項目與原告所提系爭房屋現場照片均能大致對應,且紅舍空間設計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其所製作之系爭估價單,應足資作為認定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之依據。況被告迄未具體敘明系爭估價單有何不可採之處,其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均無確定期限,原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自112年12月21日起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是原告請求自112年12月2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萬0,158元,及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份,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一(幣值:新臺幣):系爭房屋維修估價單壹、工程項次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壹之一假設工程及安全防護工程壹之一之1電梯防護工程(6分)式125,00025,000壹之一之2梯廳防護工程(6分板)式145,00045,000壹之一之3地板保護工程式18,0008,000壹之一之3裝潢前粗清(牆面整理)式110,00010,000壹之一之4完工細清式140,00040,000壹之一之5裝潢清潔費月62,50015,000小計143,000壹之二拆除工程壹之二之1既有受損櫃體拆除及切割式1150,000150,000壹之二之2既有天花板拆除式150,00050,000壹之二之3裝潢廢棄物清運式1100,000100,000小計300,000壹之四系統家具更新工程壹之四之1廚房-系統廚具及中島更新(含瓦斯爐、電晶爐及五金配件)式1300,000300,000壹之四之2三商系統衣櫃式1316,039316,039小計616,039壹之五天花板及油漆工程壹之五之1全室天花板平頂坪374,000148,000壹之五之2全室天花板窗簾盒尺4180032,800壹之五之3全室天花板側邊層板尺10080080,000壹之五之4全室天花板壁掛式冷氣迴風孔式110,00010,000壹之五之5全室天花板隱藏式冷氣迴風孔式15,0005,000壹之五之6全室天花板隱藏式冷氣線性出風口式15,0005,000壹之五之7全室天花板隱藏式冷氣維修孔組52,50012,500壹之五之8天花板油漆坪402,00080,000壹之五之9室內牆面清潔+油漆坪602,100126,000壹之五之10全室矽利康收邊式112,00012,000小計511,300壹之七木作工程壹之七之1入口玄關櫃尺816,000128,000壹之七之2入口玄關矮櫃尺610,00060,000壹之七之3玄關收納櫃尺316,00048,000壹之七之4電器櫃尺415,00060,000壹之七之5玄關-石材白身背板式110,00010,000壹之七之6電視牆-石材白身背板式110,00010,000壹之七之7餐廳-石材白身背板式115,00015,000壹之七之8電視矮櫃尺138,500110,500壹之七之9餐廳高櫃尺316,00048,000壹之七之10餐廳矮櫃尺510,00050,000壹之七之11臥室二-隱藏門重新製作樘132,00032,000壹之七之12臥室三-床頭矮櫃尺106,00060,000壹之七之13臥室三-桌子尺36,00018,000壹之七之14主臥室-衣櫃尺1016,000160,000壹之七之15主臥室-玄關櫃尺412,00048,000壹之七之16主臥室-窗邊櫃尺1312,000156,000壹之七之17主臥室-書桌尺36,00018,000壹之七之18主臥室-床頭造型背板式120,00020,000小計1,051,500壹之八玻璃+石材+窗簾工程壹之八之1高櫃鋁框玻璃門片(烤漆黑鋁框+特殊玻璃)才801,00080,000壹之八之2酒櫃鋁框玻璃門片(烤漆黑鋁框+特殊玻璃)才241,00024,000壹之八之3鋁框門片上軌/下軌組110,00010,000壹之八之4五金另料組13,0003,000壹之八之5入口玄關櫃明鏡式15,0005,000壹之八之6衣櫃明鏡組15,0005,000壹之八之7石材安裝才2001,100220,000壹之八之8全室窗簾+紗窗修補式185,00085,000小計432,000貳機電工程貳之一之1電燈單切迴路更新式125,00025,000貳之一之2電燈雙切迴路更新式125,00025,000貳之一之4天花板配置電燈出線口式130,00030,000貳之一之5崁燈開孔.安裝式130,00030,000貳之一之6國際牌星光系列開關切更新式115,00015,000貳之一之7國際牌星光系列雙插附接地更新式18,0008,000貳之一之8原有受損管線拆除.接續.新拉式110,00010,000貳之一之9T5層板燈安裝式115,00015,000貳之一之12對講機總成修復及連動測試式115,00015,000貳之一之13弱電設備全面檢修式18,0008,000貳之一之14大門鎖更換式130,00030,000貳之一之15五金另件.耗材式120,00020,000貳之一之16感應式馬桶維修式180,00080,000貳之一之17冷氣更新工程(含安裝、管線)式1600,000600,000小計911,000參消防工程參之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調整式115,00015,000參之二消防灑水頭改管放水試壓式15,0005,000小計20,000肆遺失設備採購肆之一SAKURA倒T形排油煙機式128,70028,700肆之二BOSCH半崁洗碗機式168,00068,000肆之三BOSCH崁入式蒸烤箱式1136,000136,000肆之四BLUESKY炊飯器收納櫃式136,40036,400肆之五LIEBHERRBiofresh全崁式冷藏冰箱式194,60094,600肆之六LIEBHERR全崁式冷凍冰箱式1102,600102,600肆之七林內數位恆溫FE式16L熱水器(含強排)式118,50018,500肆之八電器代購運送、測試安裝費式120,00020,000小計504,800項次壹至肆部分合計4,489,639監造及專案管理費用(工程費*8.5%)381,619本次工程總計4,871,258
附表一二:
折舊時間金額第1年折舊值352萬1,839元×0.369=129萬9,559元第1年折舊後價值352萬1,839元-129萬9,559元=222萬2,280元第2年折舊值222萬2,280元×0.369=82萬0,021元第2年折舊後價值222萬2,280元-82萬0,021元=140萬2,259元第3年折舊值140萬2,259元×0.369=51萬7,434元第3年折舊後價值140萬2,259元-51萬7,434元=88萬4,825元第4年折舊值88萬4,825元×0.369×(8/12)=21萬7,667元第4年折舊後價值88萬4,825元-21萬7,667元=66萬7,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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