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514號聲請人 吳華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泰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所示,相對人業已還款新台幣2,500,000元,此部分應於請求金額中扣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