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1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文心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說明節錄)。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僅有新台幣(下同)48,241元及其利息,而本
件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依樂屋網實價登錄每坪10.4萬元,故其價格為3,209,540元(102.02×0.3025×10.4萬=3,209,540),此標的與執行金額間之客觀價值差距66倍有餘,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自有所疑。
㈡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強制執行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 姜世明 教授著,《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2月版)。另揆諸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修法說明之節錄,甚且認為債權人應考量選用透過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方式,以達到滿足債權之目的,強制執行程序之本質既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顯知現今強制執行法不僅在考量債權人之利益,更見提出符合比例原則之標的,已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
㈢查本件債權金額約4萬餘元,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以想像
債務人除系爭不動產外已全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又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查報其他適於比例原則之標的,其收受送達後並未有所陳報。債權人應可先聲請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如查詢債務人之財稅資料、股票等,甚至聲明執行債務人屋內之動產,確認有無其餘較適當之執行標的,而非逕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況依本項規定修正時之提案說明揭示,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乃係「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本件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與前開所舉之例相同,當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113年司執字030166號財產所有人:林文心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平鎮區復旦805299.6210000分之48備考重測前:宋屋段廣興小段420-24地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271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13樓之4住家用、1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102.02合計:102.02陽台10.99,花台0.60,雨遮1.56全部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59、136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21364桃園市○鎮區○○段00地號--------------桃園市○鎮區○○街00號地下二層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15層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二層:3296.12合計:3296.12101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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