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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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債權人 曾劍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二 世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之完整名稱為何?(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邱二世嘗與債權證明文件不符)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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