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昰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昰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王昰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受刑人王昰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2.23│106.07.26前之某日至│107年1月間某日至107││││106.07.26為警查獲│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117號│第31320號│第342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簡字第1396號│107年度訴字第254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04││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8.30│107.12.28│108.05.14│├─┼──────┼──────────┼──────────┼──────────┤││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7年度簡字第1396號│107年度訴字第254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04││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26│108.02.21│108.06.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91號(臺中地檢│第5144號(臺中地檢│第296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2404│108年度執更字第2404││││號)│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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