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4號
原告 李善篤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鄧詠劭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款訴訟經第一審判決並上訴後,業已於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作成和解筆錄而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九十五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 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