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丁駿華

被告 賴譽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㈡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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