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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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1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95年7月18日通知相對人終止雙方之借名契約,並請相對人於函到三日內協同辦理第三人冰點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惟經聲請人以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為此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如附件所示之文書。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其信封封面影本各1件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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