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0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前揭判決書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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