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裁判種類係記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惟於案由欄業已敘明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傷害案件,且於據上論斷欄係引用有罪判決之法條規定,是原裁判顯係通常程序之刑事判決,上開記載屬前揭法律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