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吳銘欽 被告 蘇俊愷 (原名 蘇志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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