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2號原告 周承志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瑞彬 被告 周耀宗 訴訟代理人 周陳金蘭 被告 曾萬勝
蕭吉成 蕭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蕭耀輝應補償被告曾萬勝新台幣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吉成應補償被告曾萬勝新台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