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 林尚毅
林政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被告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2頁),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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