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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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潘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惠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