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潘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惠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