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歐孟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滄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被告之彰化市○巷段000地號土地與原告之同段204地號土地相鄰,原告泛稱侵害:掉落土石、井水溢流、樹枝落農田、漏水流入農田、堆積太多太高水泥塊等...,未能具體,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請陳報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及依據);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項訴訟標的價額將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萬7335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排除侵害或侵害可能,究係被告之行為或什麼?於訴之聲明欄位內(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應具體、明確,而使法院得以判決,並附相關證據;否則,無從審酌。
三、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說明詳細),並以地籍圖標示原告所述情節之位置。。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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