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 顏憲豐
憲邦 顏憲傳 顏憲富 顏林素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貽騰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71,26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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