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賴瑞芳
       賴建地
       賴士玄
       張淑娟
被   告  林枝安
       林勝文
       藍崤榕
       藍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所主張之股份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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