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715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被 告 尚禾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文
被 告 曹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