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碧雲
       林美珠
       林信義
       林信志
       林信亨
       林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
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
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
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
之(最高法院58年臺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碧雲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其被
繼承人遺有新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
物),如相對人林碧雲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應為
繼承人,惟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款項未還,為恐遺產遭聲請
人追索,乃將系爭建物有償或無償登記予相對人林美珠名下
,爰請求相對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且相對人遺產分割協議
之債權行為有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無
效,其財產處分行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有確認之必要,請
求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就無效法律行為
回復原狀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處分遺產行
為有無效或應撤銷之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
訟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
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
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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