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8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佳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佳穎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車禍蒐證照片18張」應予刪除,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楊佳穎之駕駛執照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MYG-5583號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0年11月23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00045471號函檢送之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16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佳穎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何人肇事前,即於警方前往事故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為憑,其於本案偵查期間亦到庭而願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89年次,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駕駛機車變換車道未讓直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因而不慎擦撞告訴人 賴佳翎 所駕機車,其過失程度非輕,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進行多次調解,惟因雙方就調解條件未能達成合意,而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632號被告楊佳穎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佳穎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上午7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1段自南往北方向直行,駛至黎明路1段與惠德街交岔路口前,向右變換車道而駛至同向直行、由賴佳翎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方時,本應注意機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上情而遽然向右變換車道,楊佳穎所騎機車之後方因而與賴佳翎所騎機車之前方發生擦撞,賴佳翎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脛骨平臺移位粉碎性閉鎖性骨折(前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賴佳翎於調解不成立後,向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偵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告訴)。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佳穎於警詢(即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本署偵查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賴佳翎於警詢(即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車禍蒐證照片18張存卷可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被告騎車時未應盡上開注意義務以致肇事,就告訴人之受傷結果自有過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未有職司偵查職務之公務員發現其犯罪前,在車禍現場向前來處理之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為自首,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檢察官洪佳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