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鑑驗用餘凈重合計零點玖陸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十五時二十分許,於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巷○號住處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鑑驗用餘凈重合計○點九六四四公克)。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部分,經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然上開扣案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鑑驗用餘凈重合計○點九六四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草療鑑字第○九七○○○四九六○號鑑定書一件附卷可按,為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