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7154號、97年度緩字第16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編織帶變形蟲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1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4月23日確定,民國98年4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GUCCI編織帶變形蟲包1個,係違反商標法之商品,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明知其親友於民國96年間自大陸地區所帶回後所贈送使用之手提袋,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詎意圖販賣,自96年12月29日起,在其位於臺中縣○○鎮○○里○○○街○○○巷○號之住處,利用有線電視寬頻網路上網連線至網路家庭露天拍賣網站,以「myshela」名義,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販售上開手提袋之圖片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義商固喜歡固喜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1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本件扣案之仿冒GUCCI編織帶變形蟲包1個,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所用之物,亦有97年度保管字第2891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佐,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