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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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丙○○被告丁○○
甲○○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確有影響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等所涉詐欺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八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