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勇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