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條例、詐欺等罪,均減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兵役條例、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條例、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