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秋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11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秋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謝秋水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執行完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否││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4聲│(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4聲│││之刑│538號合併定8月)│538號合併定8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26日│103年09月01日│103年08月24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偵字第254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63號│103年度偵字第549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易字第388號│104年度簡字第80號│104年度易字第69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1月04日│104年02月25日│104年06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易字第388號│104年度簡字第80號│104年度易字第69號│││號│││││判決├──┼──────────────┼──────────────┼──────────────┤││確││││││定│103年12月01日│104年03月16日│104年07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2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41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60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886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886號││││(已執畢)│(已執畢)││└──────┴──────────────┴──────────────┴──────────────┘┌──────┬──────────────┬──────────────┬──────────────┐│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3年08月2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偵字第420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易字第431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易字第431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1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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