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