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賢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94、995、998、99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353、1906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97號)(112年度偵字第36490號)(112年度偵字第41704、42634號)(112年度偵字第493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張賢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賢民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項匯入帳戶遭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中國 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臨櫃匯款、網路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即甲、乙帳戶)內,款項旋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或再轉至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內,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劉淑梅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鄭偉玲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陳俊燕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 王秀貞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劉士豪 、 林錫金 、 張嘉真 、 許苡純 、 李明芳 、 陳佳 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莊淨雯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 黃柏紘 、 徐素琴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 林重道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賢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2、285頁),核與告訴人劉淑梅、鄭偉玲、陳俊燕、王秀貞、劉士豪、林錫金、張嘉真、許苡純、李明芳、 陳佳憓 、莊淨雯、黃柏紘、徐素琴、林重道、被害人 莊景羽 、 高佩如 於警詢時(見34567號偵卷第69至72頁、40696號偵卷第35至37頁、50430號偵卷第83至85頁、18353號偵卷第39至41頁、19063號偵卷第39至59頁、47078號偵卷第79至82頁、41704號偵卷第99至100頁、42634號偵卷第53至57頁、49311號偵卷第43至47頁、6360號偵卷第265至268頁、36490號偵卷第41至49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6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2595號函檢送被告甲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告訴人劉淑梅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34567號偵卷第47至65、73、89至91、101、105至107頁)、告訴人鄭偉玲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帳戶交易明細資料②匯款申請書③「 林旭升 」、「PLCG客服」、「 陳安安 」之LINE主頁截圖④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林旭升」、「PLCG客服」、「陳安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6日中業執字第1110023203號函檢送: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被告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見40696號偵卷第41、57至63、97至103、65至83頁)、台中商業銀行112年8月10日中業執字第1110027573號函檢送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被告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告訴人陳俊燕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臺北吳興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⑥與不知名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50430號偵卷第57至79、87、95至97、129至131、135至190頁)、台中商業銀行112年7月27日中業執字第1110026011號函檢送: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被告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告訴人莊景羽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麻豆 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6360號偵卷第115至136、26
9、281、285、307至311、323至325頁)、告訴人王秀貞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暱稱「助理 陳心瑜 」之LINE對話紀錄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商業銀行111年7月20日中業執字第1110025163號函檢送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被告乙帳戶開戶、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見18353號偵卷第43至47、57、63至83頁)、被告甲帳戶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告訴人劉士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林錫金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台新銀行臨櫃匯款申請書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與暱稱「 陳思琪 」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張嘉真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⑥與暱稱「 郭德明 金牌分析師」、「股票老師助理陳心瑜」、「sunny」之LINE對話紀錄⑦凱基銀行轉帳交易通知、告訴人許苡純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⑦暱稱「PMSA客服Mary」、「 郭高遠 -股票」、「 郭舒嫻 」之LINE主頁、「國泰立陶宛最佳專案投資」、「PMSA平台」界面截圖⑧與暱稱「郭高遠-股票」、「郭舒嫻」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李明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⑦暱稱「統一綜合證券-開戶專員」、「 林婉兒 」之LINE主頁截圖⑧與暱稱「統一綜合證券-開戶專員」、「林婉兒」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佳憓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與暱稱「Ginkgo客服Aaron」、「PMSA客服Mary」及不詳名稱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Ginkgo之帳號⑧被害人PMSA個人中心界面截圖⑨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⑩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⑪轉帳明細⑫PMSA相關資料截圖(見19063號偵卷第87至99、105至1
35、141至143、155至161、169至171、175至179、189至191、197至199、205、211至217、223至224、227、233至245、253至255、259、289至305、307至321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27日中業執字第1110017844號函檢送被告乙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函示期間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莊淨雯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LINE群組名稱「無法使用的聊天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⑦詐騙平台資訊⑧與暱稱「Camille」、「林老師助理– 陳婉婷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47078號偵卷第91至109、178至179、184、197至198、208至216頁)、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3日中檢介 莊定 112偵36400字第163044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2年8月15日南市機法二字第11266565800號函檢送告訴人高佩如匯款單、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兩個平台之截圖畫面等資料:①與暱稱「林婉兒」之LINE對話紀錄②與不詳詐騙集團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③平台截圖④與暱稱「Grace」之LINE對話紀錄⑤與暱稱「泰鼎集團-客戶服務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⑥投資操作平台⑦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36490號偵卷第55、151至153、157至303頁)、告訴人黃柏紘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帳戶交易明細、回報詐騙集團成員匯款資料⑥詐騙集團 林高峰 簡介、詐騙助理- 陳淑惠 之畫面截圖⑦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⑨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賢民之開戶資料、帳號交易明細資料(見41704號偵卷第101、107、181、199、213、223至263、321至341頁)、告訴人徐素琴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⑦暱稱「 承恩 VIP會員分享」群組、個人中心帳戶之主頁截圖⑧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⑨轉帳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42634號偵卷第58至60、66至67、101、107至127頁)、告訴人林重道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④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投資平台、個人中心介面截圖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帳戶開戶資料、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見49311號偵卷第57至8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76125號函檢送被告甲帳戶申請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資料、永豐商業銀行112年8月10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808736號函檢送00000000000000等2戶之金融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8月10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28076號函檢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112年8月14日合金六家字第112000244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鄭富元 之相關資料、臺灣銀行連城分行112年8月25日連城營密字第1120003109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蔡蕙芯 之客戶相關資料、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12年8月18日東桃園營字第1120002786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
0、戶名 曾志男 之相關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9189號函檢送: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分別為蔡蕙芯、 陳錦昆 、 陳品勝 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95至97、107至109、115至120、123至139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甲、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交予不詳之人,供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作為實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使用,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他人,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提供甲、乙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之人向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告訴人劉淑梅、鄭偉玲、陳俊燕、王秀貞、劉士豪、林錫金、張嘉真、許苡純、李明芳、陳佳憓、莊淨雯、黃柏紘、徐素琴、林重道、被害人莊景羽、高佩如等人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經檢察官提出前開案件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考,並經被告表示對於成立累犯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86頁)。是本案卷內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提供帳戶資訊予他人而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罪之罪質顯然不同,且行為態樣及受侵害法益亦明顯不同,尚難彰顯被告於本案所犯究竟有何特別惡性或其對刑罰反應力有何特別薄弱之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12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者減輕刑罰之事由僅須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後者則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可,顯然後者規定較為嚴格。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五)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①112年度偵字第18353、19063號;②112年度偵緝字第997號;③112年度偵字第36490號;④112年度偵字第41704、42634號;⑤112年度偵字第49311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基於同一犯意,將本案甲、乙帳戶交予不詳他人之同一行為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與原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4)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詎其竟輕率將其所申設甲、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訊,提供予不詳之人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被害人人數共16人、各自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經被告表示目前另案執行中無法調解等語(見本院卷第287頁),而未能與本案被害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擔任廚師,已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87頁),犯後於本院終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實際取得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志遠、張聖傳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或轉帳至第一層甲、乙帳戶之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轉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1劉淑梅於111年2月18日9時許,撥打電話向劉淑梅佯稱:可以投資股票 云云 。111年4月15日10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12分),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郵局,臨櫃轉帳140萬元至甲帳戶111年4月15日10時44分轉帳160萬元至鄭富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富元合庫帳戶)2鄭偉玲於111年1月31日,佯以LINE「林旭升」、「陳安安」名義向鄭偉玲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111年4月18日13時36分許、4月19日10時57分許,轉帳3萬元、3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9日14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行,臨櫃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9日15時08分轉帳18萬0015元至蔡蕙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蔡蕙芯中信帳戶)3陳俊燕於111年3月17日,佯以LINE「 郭志斌 」名義向陳俊燕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111年4月18日14時34許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在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郵局,臨櫃轉帳20萬4540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8日14時37分轉帳20萬101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4莊景羽於111年4月8日,佯以LINE「 林紫萱 」、「 郭誌斌 」名義向莊景羽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111年4月19日22時06分許、47分許,分別轉帳3萬元、2萬元至乙帳戶5王秀貞於111年3月17日,佯以LINE「陳心瑜」名義向王秀貞: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111年4月15日10時57分許,轉帳3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5日13時42分轉帳44萬5015元至鄭富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富元永豐帳戶)6劉士豪於111年4月15日,佯以LINE「 安琪 」名義向劉士豪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111年4月15日9時12分許,轉帳5萬元至甲帳戶111年4月15日10時37分轉帳5萬元至鄭富元合庫帳戶7林錫金於000年0月間,佯以LINE「陳思琪」向林錫金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111年4月19日14時43分許,在台新銀行信義分行,臨櫃匯款52萬元至甲帳戶111年4月19日14時48分轉帳52萬5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蔡蕙芯台銀帳戶)8張嘉真於000年0月00日間,佯以LINE「郭德明」分析師名義向張嘉真稱:可以投資外匯云云。111年4月19日9時24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9日12時33分轉帳37萬0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9許苡純於111年3月27日,佯以LINE「郭高遠」名義向許苡純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111年4月19日14時9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9日15時08分跨行轉帳18萬0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10李明芳於111年1月19日,佯以LINE「林婉兒」名義向李明芳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111年4月15日12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麻豆分行,臨櫃轉帳13萬元至甲帳戶111年4月15日13時08分轉帳14萬元至鄭富元合庫帳戶11陳佳憓於111年1月底,佯以LINE「郭志斌」向陳佳憓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111年4月19日15時1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臨櫃轉帳10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9日15時24分轉帳10萬1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12莊淨雯於111年2月11日,佯以LINE「股市尊-林高峰」、「林老師助理-陳婉婷」名義向莊淨雯稱:可以投資股票及黃金云云。111年4月18日13時46分許,轉帳10萬2064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8日14時21分轉帳13萬1015元至蔡蕙芯中信帳戶13高佩如於111年3月,佯以LINE「林婉兒」名義向高佩如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111年4月15日10時38分許,轉帳21萬元至甲帳戶111年4月15日10時44分轉帳160萬元至鄭富元合庫帳戶14黃柏紘於111年2月底,佯以LINE「林高峰」名義向黃柏紘稱:可以投資黃金云云。111年4月15日13時14分許,轉帳25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5日13時42分許、4月16日00時01分許,分別轉帳44萬5015元、37萬9015元至鄭富元永豐帳戶15徐素琴於111年2月底,佯以LINE「 婷婷 」名義向徐素琴稱:可以投資股票云云。111年4月14日11時32分許,轉帳200萬元至甲帳戶111年4月14日12時03分轉帳199萬9000元至蔡蕙芯台銀帳戶16林重道於111年2月至3月間,佯以LINE「 張承志 」名義向林重道稱:可以投資云云。111年4月15日13時07分許,轉帳50萬元至乙帳戶111年4月15日13時42分許、4月16日00時01分許,分別轉帳44萬5015元、37萬9015元至鄭富元永豐帳戶